在破產過程中,行使“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職權”的是( )。
2021-07-12
問題:
[單選]
在破產過程中,行使“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職權”的是( ?。?
A . 債權人會議
B . 破產公司股東會(股東大會)
C . 破產公司董事會
D . 人民法院
正確答案:A
參考解析:此題考查破產中債權人會議的職權。破產公司自身肯定不能行使該職權,人民法院比較具有迷惑性,但是我們可以這樣理解,債務人在破產時的目的是使自身的損失最小化,所以應該由他們來決定是破產清算還是繼續經營,最后獲得的收益是最大的。而法院一般承擔著審查、裁定的職責。 《破產法》規定債權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:(一)核查債權;(二)申請人民法院更換管理人,審查管理人的費用和報酬;(三)監督管理人;(四)選任和更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;(五)決定繼續或者停止債務人的營業;(六)通過重整計劃;(七)通過和解協議;(八)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;(九)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;(十)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;(十一)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。債權人會議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議作成會議記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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